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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〔2000〕42号:医疗卫生机构纳税政策的根本遵循

财税〔2000〕42号:医疗卫生机构纳税政策的根本遵循

财税〔2000〕42号:医疗卫生机构纳税政策的根本遵循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,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优惠,期满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税,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,营改增后对应免征增值税,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,自用房产、土地、车船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税。

但是按照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非营利性医院采购药品和卫生材料合同法定免征印花税,营利性医院采购药品和卫生材料需要征收印花税。

提示: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,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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